经过这几年国家的治理采购的各项工作、各项指标均日趋优化,但合同倒签的情况改善进度较慢,合同倒签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各项巡视、审计等各类检查工作突出反映的一项重要问题。
合同倒签为什么这受到重视,是因为合同倒签存在法律风险、内控风险、管理风险、审计风险等各类风险,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非常重大的隐患。
但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倒签都存在上述的隐患,甚至反而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好处。建议各检查单位和审计单位在检查和审计时,应该加以区别,对合同倒签进行分类处理。
一、什么是合同倒签
(一)首先要解释合同签订、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这三个术语的意思
1.合同签订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最终里程碑节点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当事人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完成确认。
3.合同生效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了约束合同当事方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倒签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即合同已经实际生效或已经部分实际生效,在合同履行中或完成履行后才完成书面合同签订。
二、特定情形下的合同倒签是否应被认定为不合规行为
注:本文中的“特定情形”全部用招投标活动来进行举例说明,但“特定情形”不仅仅包括招投标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下同。
(一) 采用招标等方式的项目,合同成立日期应该是什么时候
中标通知书还是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理由如下:
(1) 认为是合同签订时间为合同生效日期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采用招标等方式的项目的合同成立时间应当为书面合同的订立日期。
(2)认为中标通知书日期为合同生效时间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邀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个人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先用一个最高法案例来说明“在【2016】最高法民再11号判决书中“本案中,案涉EM油田50吨……中新资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性质为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成立”。
而且,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的过程是邀约和承诺,招投标过程中的邀约邀请、邀约和承诺的过程都是书面形式,虽然最终没有签订形式上的书面的合同,但其实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书面合同”。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时间应当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
2.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还是中标通知书接收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理由如下:
(1) 认为是中标通知书接收时间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综上所述,承诺到达接收人或进入接收人系统后才成立。
(2) 认为是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的观点: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的行为即受到法律约束,所以承诺发出即生效。
(3) 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整个招投标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所以可以认为《招投标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
根据上述论述,合同成立时间应为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
(二) 采用招标等方式的项目,合同生效日期应该是什么时候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那么合同生效的时间也应该为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
三、特定情形下的合同倒签是否存在风险
对于招投标活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但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开始履行合同的这种合同倒签行为是否存在风险?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书面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全部是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都是已经完全确定且不可更改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经过了邀约和承诺过程的确认,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歧义,更不存在任何的风险。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任何条件,中标人也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也不存在某一方不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情况。
综上所述,招投标活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但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开始履行合同的这种合同倒签行为不存在任何风险。
四、特定情形下的合同倒签是否可以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好处
上述所说的合同倒签情况,是否存在好处呢?我想用我们伟大领袖毛泽东的一句话来说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再用黑格尔的一句话加以佐证“存在即合理”。
为什么这种倒签情况屡禁不止,为什么这种情况的倒签率居高不下,因为这种情况是合理的、正确的。
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在,“时间”对企业来说就是生命。一个招投标项目从立项到完成招标要多久?最快也要40天。一个项目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完成书面合同签订要多久?最快也要15天,其中包括了:双方确认合同文本、双方审批合同、邮寄、打印装订、双方盖章等非常多的环节。
那么请问,一个商机会等公司多久?转瞬即逝。那么一个合同已经成立、已经生效,就差了形式上的书面签订,一家公司是否应该等待至少15天后再开始履行合同?除非是一家没有活力的夕阳企业,否则没有公司会等。
五、如何解决特定情形下的合同倒签问题的解决
经过上述论述能够充分的说明,特殊情况下的合同倒签确实对企业的利大于弊。但不管怎么说,这种情况确实还是合同倒签,所以建议特殊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增加追溯的条款。
比如:一般的合同的描述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描述改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追溯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建议一些公司分情况对内控进行调整,不要因为合同倒签违反了内控,就加以处罚。制定内控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司更加规范,更加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所以,只要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而倒签的合同,都应该加以甄别,不要一棍子打死。
作者:陈国强,来源:采购管理与实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