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公众号:采购帮 视频号:采购帮 微信、百度搜索“采购帮”均可快速找到我们!
供应商入驻
微信扫一扫打开
入驻供应商库
发布信息
微信扫一扫打开
发布信息
知识库  >  成本与降本  >  论价格分计算方式与社会技术进步的关联性
论价格分计算方式与社会技术进步的关联性
2024年11月16日 09:20   浏览:707   来源:采购经理人

  看到这个标题,很多人采购同仁应该会认为我扯淡,但应该有一部分供应商朋友会表示认同。做采购这么多年,我一直认为很多企业在价格分计算方式的选择上太过于关注成本,或者因为方便汇报通过而一成不变的选择一种价格分计算方式。但长远来看,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非常不利于社会的技术进步。

一、常用的价格分计算方法

在采购活动中普遍使用的价格分计算方法有两大类:

(一)第一类:价格越高,得分越低,比如直线内插法,以下简称为“直线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和竞争性磋商中,需要使用此类办法,且不允许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这类价格分计算方法的优点和缺点都是同一个“点”。优点:一般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和规避围标情况发生,缺点:很容易造成过度竞争,低于成本报价,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

关于优点中的“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不要将直线法当作压降成本和规避围标的一个法宝,尤其是价格分占比不高的情况下。比如政府采购中规定的10分和30分,即使运用直线法,供应商也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实现高价中标。

(二)第二类:中间价得分最高,高于和低于都要扣分,一般高于中间价的扣分比例更大一些,比如基准价法,以下简称为“基准法”。

这类价格分计算方法的缺点是容易高价中标,且容易被围标。优点是供应商会理性报价,留有合理的利润空间,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的发展。

二、对于异常低价的判断

(一)政府采购法体系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 招标投标法体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投标人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成本”指的是个别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三)区别

上述两种描述看似相同,实际上有着天壤之别。政府采购法体系判断标准是:能否履约,只要能履约报1块钱都行;招标投标法体系判断标准是:是否低于你自己的制造成本,只要不低于你自己的制造成本就行。

而且目前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原条文“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中的“有偿”两个字去掉了。通过这个细节,大家可以对政府采购法设定的思路管中窥豹。

三、价格分计算方法的选择对社会技术进步的影响以及关于建立价格分计算方法选择模型的建议

(一)价格分计算方式的选择

价格分计算方式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方方面面非常多,经常会顾此失彼。之前我对此也一直很迷茫,但最近有些拨云见日。

1.最近在采购工作中遇到一些苦恼,对我以往建立的世界观有些挑战,于是跟一个大学同学聊聊采购工作的体会,其中有两句话让我深省:

第一句“还是回归到习总书记说的,不放初心,方得始终,你工作是为了什么,再延伸点就是活着为了什么,这些都搞定了,也就不纠结了”。

第二句“抓住主要矛盾,人、生活、工作都是复杂的,主体是好的就行”。

这两句话中的“不忘初心”和“抓主要矛盾”在平时经常说,但通过此事,我才明白了这两句话的深刻哲理。

2.回归采购价格分计算方式的选择:压降成本、杜绝围标、遏制腐败、便于汇报通过、鼓励合理竞争、鼓励理性报价、培育产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等等,这里面哪些是目前公司、国家和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选择价格分计算方式的初心是什么?

选择了基准价法,可以实现的目的是:供应商能够理性报价,获得合理利润,从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从而培育产业发展和促进科技创新。

选择了直线法,必然会导致竞争加剧,供应商不断的降低成本,减少研发投入,最终的竞争不是技术的竞争而是成本的竞争,甚至最终会导致恶性竞争和产业丢失。

具体选择哪种价格分计算方式就要看采购人的“初心”和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

(二)关于建立价格分计算方法选择模型的建议

1.具体选择哪种价格分计算方式,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考虑的出发点是不同(初心不同),所面临的环境不同(主要矛盾不同),我一直在国企从事采购工作,所以我站的国企以及政府的角度提出个人的建议。

2.基于我目前的认知,我不认同目前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一刀切的价格分计算方式以及在修订稿中去掉了“有偿”的操作方式。我认为此种做法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此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是对政府采购法体系的不认同,也请各位采购同仁理性思考,若认为我认识不足、说的不对,千万不要被我所误导。

目前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价格分计算方式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压降成本、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杜绝围标、遏制腐败等等”目的,这些目的都很非常重要,每一个都不容忽视,都是目前面临的非常严重问题。

但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科技创新不足,严重不足,非常严重的不足!科技创新需要什么?第一人才,第二金钱,两者同等重要,不分先后。

国内人才分布的现状是什么?确实有很多人才在国有企业,但因为机制体制的问题,更多的人才在民营企业。

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资金可以来自于国家;那民营企业呢?绝大部分的科技创新资金来源于企业利润。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利润就没有资金,没有资金就没有科技创新,没有科技创新,国内的企业就只能做代工厂,只能做中低端生产制造,只能被国外科技巨头牵着鼻子走。

政府和国有企业的价格分计算方式选择,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对国内企业宏观调控的作用,一刀切的采用直线法计算,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和国家在国际中地位的提升,这也是我对目前政府采购法体系价格分计算方式不认同的主要原因。

4.价格分选择方式模型之初探

建议政府建立一个价格分计算方式选择的模型,供政府及国有企业在价格分计算方式选择时进行参考。对于需要创新的产业,鼓励采用基准价法,对于技术含量低、夕阳产业或已经充分竞争的产业,建议采用直线法。

 

 作者:陈国强,来源: 采购管理与实操

头条号
采购经理人
介绍
欢迎在微信公众平台订阅【采购经理人】ID:cpolegend
推荐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