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采购信群里面讨论了下面这件事情:
采购在发新品询价单时附上了不真实的价格,请问这个行为是否违规,是否涉及泄露公司机密?完全是新品,公司从未购买过,市场上有国外品牌的产品,价格有点高,希望国内供应商能生产类似产品,帮助成本管控。这个情况下,有了这询价的邮件,但这个询价单上的价格不是国外品牌产品的真实价格。公司认为采购不遵守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公司以此为由开除采购,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公司行为是否合理合规?
特将大家的讨论总结分享在这里。除了文末的‘小编说’,差不多每一个小段都分别是一位群友的真实发言。
分析
A:首先要看公司解雇这个采购正式公布的理由;其次,除了公司内部制定的价格信息谈得上是保密信息外,其他价格信息都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很难算保密信息。
B:是否可以理解,采购在发询价单时是提供了一个参考价或拦标价?对这个价格,询价单里是否有解释说明?供应商对此理解是否有偏差?以及这个价格是否有公开渠道可以看到?
C:单从这个理由上看,是公司想开采购。具体我觉得需结合这位采购目前的工作表现、客户声音等因素综合评定。
D:本来就是虚的价格,为何是泄密了,我们经常跟供应商谈判时会说某某家报价多少....
E:数据的提供不管是真假,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结果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是重点,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开除是不合法的。阐述上一定不要把过失说成了过错,50w以上算重大
F:损失这事纯属扯皮的活,实际上没啥损失。
反思
H:工程项目采购里有拦标价,反向竞价里的价格也类似,但是这些都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清楚的,很常见。题主的这个问题来看,采购是有失误的。采购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填写的价格有可能降低参与竞价者的心里预期,而且有可能透露了公司能接受的最高价,如果采购量再大一点的话,对公司的损失还是挺大的。
I:如果提供的数据不是真实的,公司怎么说,采购也没有抗辩的理由。一般合规要求高的公司都要求采购不能提供虚假的数据。采购可以不提供数据,但是不能提供假数据。
J:新品询价…附带价格干嘛,要是为了压价,或者限定最高价,不真实又指的是啥,高于允许最高价还是低于,预算是多少我都打个折扣开始试探,这要是生产采购做反向竞价那可以啊,附带了别家价格还自己修改了,这个不大好但也不算违规吧
控诉
K:泄露机密有点严重了,如果不是做最高限价,不小心附上了敏感信息,说明公司流程培训欠缺,另外一面也反应了公司系统是有问题不能规避采购员的失误。公司还是应该鼓励员工放开、高效的工作并遵守制度,但不能因为制度战战兢兢。还有就是发起询价的采购员多半不能直接发起,后面审批环节的人这个‘同意’点得有点不负责任了。执行的人如果算失误,审批的人是不是渎职?
公司没有通过市场机制控制价格的能力,去说明价格的合理性,只能杀个采购来祭天,对弱势群体施暴,发泄怒气和强调公司的权威。
L:一般公司不会因为这么点事开除一个采购。估计这是个借口吧。公司有时候想开除一个员工,但是却找了一个合理的理由,就说员工报销的出租车票有问题,合理开除。
M:询价还能被认为泄露机密了~
N:既然是不真实的价格,泄露了公司的什么机密信息呢?
O:反向竞价都有先给价格的情况啊,讨价还价嘛。这个是手段。公司开除他是借口,站不住脚,除非公司有明确规定采购任何情况不可自动表露价格。
P:难道国外多少钱就告诉国内然后贴着报么…估摸是被黑了。
K:询价信息不进行审核就发布吗?
P:说出这家公司,让求职者绕路。
Q:不悔自身无见识,却将丑语怪他人。
维权
R:合规性就特别重要了。
1.入职前或者中期同公司签署的协议或者公司规章中涉及的条款。1.1所有协议和规章是否有公示和工会同意
1.2违规和触及公司利益的处罚条款是否明确。
2.如果前者不满足,需要公司解约,那就仲裁吧。
S:我之前工作的公司没有规定采购不可以在询价单上提供假数据。但是如果是为了控制成本,提供假数据也是为了节约成本吧。公司如果以此为由开除员工。走劳动仲裁,100%会支付赔偿的。这个开除行为,公司肯定是不合理的,必须要支付补偿的。
开除员工,基本除了员工涉及到刑事犯罪,其他的情况,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扽等,都需要公司支付赔偿才可以的。
小编说
从有限的信息里面看,我个人感觉这位采购的做法的确不够专业,但是否严重到了开除的程度则值得商榷。
首先,在报价单里面尽管价格是虚构的,但可能目前使用哪个供应商暴露了。价格即使虚构,新询价的这个国内供应商会有办法从市场上获取其价格,以至于贴着报。
其次,类似于谈判策略,可以给个锚定价,这种价格是最希望但是达不到的价格,也不应该是随便写的一个数,应该有合理的成本分析后估算出来的最优成本价格;给个虚假的价格,估计是虚构了一个目前的采购价,这的确非常不专业。即使是日常采购,例如在某宝某鱼上,你如果随便和卖家说,其他家要便宜50元呢,卖家很可能说那你怎么不和他买呢。这显然不是好的询价方法,更甭说专业采购了。
另外类似于仿制国外品牌的行为涉及侵权,我们采购专业人士都应该主动避免。国外品牌的价格高,可能含有知识产权的因素。我们最好在当前大形势下,多鼓励国内的供应商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如果是供应链效率的问题,那正好可以充分利用我们国内的供应链优势,想办法降低成本。
--结束--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 Sourcing China ,来源:采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