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与大公司合作,往往是不平等的,甚至是有点屈辱的。如果你是小公司,你的供应商是大公司,你的那点采购量对他来说可能可有可无。对方可能要求你先支付货款,还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拿到货。具体等多少时间,对方也只能给你个大概,还不能给你承诺。另外,合同要按照他的版本来签,你要是提出异议,他还嫌你麻烦,因为他们的法务需要审核,你要慢慢等,如果你等不了,那你就签了,别废话。如果你是大公司的供应商,你就更要小心,因为,他们明目张胆地欺负供应商。
据说T公司对采购的成本控制有一套,在业内也是非常有名。T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合作的时候,常常用这样一招,他们要求供应商在合同里承诺,给T公司的价格是其给所有客户中最低的。如果是这样,看在T公司是大客户,一般供应商也就签了。但是,T公司还有附加条件:如果T公司对价格有疑问的时候,有权查询供应商与其他客户的合同与发票。你看,T公司连这家供应商与别的客户合作的合同、发票都要看。这是不是有点霸王条款,而且这会让供应商陷入囚徒困境,也就是两难的境地。
如果签了,T公司真的要查看别的公司合同和发票,那供应商不是泄露了别的公司的商业机密了吗?但如果你不签,说明你不够诚意,或者给我的价格不是最低价。要不然你怕什么呢?这就是T公司的逻辑,很多供应商迫于压力,最后只好让步。如果你觉得上面这个还不够欺负人,还有比这更欺负人的。这个T公司欠了供应商的货款,不按期支付,还要把供应商告上法庭。T公司是大公司,有一支很专业也很强大的法务团队,小公司一般没有法务人员,甚至连法律顾问都不一定有,就算有也不一定会每次都审核合同。所以小公司在合同上经常会吃大公司的亏。而且,很多供应商一般对合同没考虑那么多,只要看合同上的价格、交期和质量要求没问题就签字了。一开始双方合作还不错,但是后来,由于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了一些争议,T公司就开始不付到期的货款了,这时候还有一批货在H公司手上,H公司就扣下了这批货。T公司就通知H公司说,你快发货;H公司回复说,不行,你先付款。然后T公司就把H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H公司先归还这批货。H公司觉得搞笑了,你不付钱,居然还去告我,真是岂有此理?在法庭上,T公司把当初签订的厚厚的合同拿出来,翻到一页,说,请大家看合同里这一条。承揽方同意对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物料及加工成品放弃留置权。所以,承揽方,也就是供应商H公司,现在扣留了这批货,就是违反了合同。既然有这一条,那就没有办只法了,事情很清楚,法院能判H公司立马把货返还给委托方T公司。H公司感到很憋屈也很窝囊,但是再怎么憋屈也不能违法合同和法律,谁让你同意了这个条款的呢?这里面提到了留置权,有的人可能还不明白,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两个:
第一、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就是说,如果你因为别人欠你钱,就去强行把人家厂里的东西拉走,那显然是不行的,因为那不是合法的占有。)
第二、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说,人家买了你的货没付钱,你看人家正好有一辆车停在你院里,你就把这车扣了,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就违法了,因为这辆车跟你卖的这批货没有关系,这不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割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
(2)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这个第二条非常重要,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权力,意思就是,合同里不需要约定留置权,只要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付款的义务,债权人一方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这是法律赋予你的一项权利。
但是,最后一句特别有意思,也很关键,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留置权不适用,或者某一方放弃了留置权,那法庭就不支持了,你就不再有这项权利了。
所以,H公司输了官司是情理之中的,法院判决,在规定的时间内,H公司必须把货物返还给T公司。
H公司本来觉得自己有理,现在被客户告上了法院,还吃了哑巴亏。这种被按在地上摩擦的滋味,估计很不好受。
不知道他们是没看清合同就签了呢,还是不懂法律,没能理解这个条款的意思。
作者:汪浩,来源:宫迅伟采购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