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90年代,美国一个著名的儿科医生组织,凭借多年的临床经验,在幼儿教育方面开发出一套独特的方法。
他们希望能把这些方法大范围推广,比如,做成互动音频CD,并进行商业化销售。
可他们需要资金和商业化技术的支持,需要投资合伙人。
医生组织在风投市场里兜了一大圈,也没找到愿意投资的人。
为了吸引投资者,这家医生组织开出了优厚的协议条件,
如果投资人愿意全额投资这项商业计划,就会获得80%的大比例利润回报,以及这些音频产品的所有权。
有一个长期从事风险投资的商人觉得这个条件很诱人,于是和这家医疗组织签订了风险投资协议,成立了新公司。
接下来,这个商人开始协助医生组织制作音频样品CD,撰写商业计划书,制定市场推广策略,并把CD样品和计划书介绍给了市场上最大的几家软件产品出版商。
没过多久,这个计划和产品得到了好几个出版商的认可,订单蜂拥而至。
可医生组织的这些大夫们开始提出异议,
对方占股比例是不是太高了?这个计划和产品可都是我们的想法!
这类声音越来越大,医生组织内部开始抱怨,甚至向这名投资人提出了降低股份的要求。
这名投资商人感到莫名的愤怒,这个产品能从无到有实现到今天,完全是他一点一滴努力促成的,而且还是全资投入。
新公司内部产生了矛盾,开始艰难地谈判,但是毫无进展。
更糟的是,大夫们开始消极怠工,新公司的产品开发进度停了下来,整个计划一蹶不振。
这个谈判协议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我们依然在“谈判中的社会契约”这个系列推文中,它的思维方式来自哈佛商学院的“三维谈判系统”。
上一篇,我们讨论了在谈判中唯一不变的事情,就是“改变”。
一个协议签署了,你是多么希望一切都尘埃落定,不用再去操心;
然而,随着环境、时间、人、情况的突然改变,之前落定的尘埃还会再次尘土飞扬。
在文首的故事中,投资商人在签署投资协议的那一刻,他的决定都是基于他对眼下这个协议的利益分析;
他觉得这个协议给予的条件真的不错,丰厚的大比例回报,产品的所有权,他心里想的是,
这是一笔不错的买卖!
然而他忽略了随着情况的变化,协议双方的态度也会随之改变。
当音频产品获得广泛认同,商业计划的发展超出大家的预期,医生组织对合作的态度就和最初完全不同了。
他们当初给投资人开出的丰厚条件是因为没有人感兴趣,可没想到这一切会这么顺利,产品居然这么成功。
此时医生们的心里产生波动、觊觎、甚至不满,其实并不奇怪。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责怪合作伙伴之间不讲诚信、不值得信赖,那么我们似乎把这个世界看得太简单了。
这个协议的深层次里,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
它没有被“社会契约化”。
简单地说,协议双方没有对将来可能产生的结果做出充分的预期准备,更没有用“社会契约精神”来做出让渡。
让我用另一个例子来帮你理解这个道理。
Tony,是美国的一个商业银行家,专门帮自己的银行从事电影拍摄的投资工作。
他长期投资四十几个独立电影制作人,遍布全球。
电影投资领域其实风险并不小,但是Tony很会控制风险,他总是能够在拍摄初期拿到电影的预售权,早早地在电影上映前就转售电影股权并套现。
对他来说,这是一个好生意。
今年,Tony对银行给他的奖金很不满意,他决定辞职单独做这个买卖。
Tony仔细的评估和计算了一下,新公司的股份里,除了自己投入的200万美元,还需要1800万的投资。
他和一个潜在投资者,Jack,相谈甚欢;
为了能够吸引Jack同意合作,Tony开出了1比9的优厚条件,把90%的股份让给Jack;
Jack计算了一下,这个条件意味着自己的投资年回报率会是100%!
哇!这条件可真是不错啊!
可是Jack在深思熟虑之后,却拒绝了Tony的要求;
Tony以为Jack拒绝自己是因为条件还不够好,可是Jack居然提出了相反的要求,
Jack希望利润分配比例是4比6,而不是1比9。
这意味着Jack在把更多的利润让渡给Tony,他为什么这么做?
他是不是傻?
Jack是这样解释的,
这个新公司的合作,本质上Jack只是在替代Tony原来的老东家,也就是那家银行的角色;
那么协议签署后,Jack会和那家银行一样,就是一个简单的资金提供者,一切的生意都还是Tony在运作。
显然Tony迟早还是会去市场上寻找成本更低的投资方,与其事情朝这个方向发展,不如现在就做出应对,让Tony更加满意。
协议还针对性的做了修改,增加了和“预期结果”相关的条款,比如,
如果Tony想要回购股份,那么可以在Jack收回第一个500万美元投资回报后,以相对低的价格回购50%;在Jack收回第二个500万美元投资回报后,可以再回购20%,以此类推。
这些条款的设计宗旨在于:能够激励Tony留在这个协议合作里,而不会过早地选择终止协议再次独立创业。
最终的结果经过Jack计算,自己的年回报率从100%跌到了30%;
但是Jack认为他宁愿接受长期的30%,也不愿看到短期的100%。
Jack在这个协议中所做到的“让渡”,就是我们在这个系列中强调的“社会契约化”。
“社会契约”,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表述的那样,人们让渡一定程度的自由,来保证合作关系下的整体获得更大的好处。
“谈判中的社会契约”,正是这样的大智慧。
如果文首的投资商人能够有Jack的智慧,他就应该在医生组织提出优厚条件的时候,同样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做出让渡;
这会让他们在产品计划成功之后,合作的更加顺利紧密。
“谈判永不结束!”
作者:桔梗,来源:谈判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