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谈判会产生两种类型的协议。
一种是不稳定协议;
它就好比我们使尽浑身解数、好不容易在坡顶放稳的小球;
虽然我们让它处于了平衡状态,但它是一个不稳定平衡,任何触碰都会导致这个平衡的崩塌。
不稳定协议的特点类似,虽然协议签了,但任何风吹草动都会让这个协议遭受破坏。
还有一种是稳定协议;
它就好比我们轻轻松松、毫不费力放在坑底的小球;
它的平衡状态十分稳定,即使有外力干扰,它依然会摇摇晃晃的恢复平衡状态;
稳定协议的特点类似,在协议签署之后,即使外部环境产生变化,双方的协议依然会恢复常态。
你希望自己的谈判结果是哪一类的协议呢?
我相信答案不言而喻。
这是一个全新的系列推文,我叫它“谈判中的社会契约”,它的思维方式来自哈佛商学院的“三维谈判系统”。
在日常生活中,当你听到人们说出下面这样的话,
在商言商,这没办法。
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讲信用。
我们得按照合同办事!
他们在表达什么样的含义?
实际上,他们是在表达自己对现有协议状态的不满;
这是因为,他们发现对方因为觉得眼下的状况和当初签署协议时的情况不同,开始动摇最初的协议基础。
而在一场协议中,人们因为事情发展的不同情况而开始对协议不满,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
那么,一场谈好的协议不久就被推翻,也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那我们不仅要思考,有没有什么是我们在谈判的时候可以做到的,能够让我们最终的协议变得持久、经得住考验呢?
有。
比如,去打造一个我们在文首提及的“稳定协议”。
而一个“稳定协议”的打造,需要我们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思考。
“社会契约”这个词,在本文中引用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
马克思说过,
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
人们的经济生活也是如此。
“社会契约”的定义很复杂,简单来说,它指的是,
人们让渡一定程度的自由,来保证合作关系下的整体获得更大的好处。
“谈判思维”在这里仅仅援引这个类似的概念,并不深入探讨其在政治社会中更深的含义。
就“谈判协议”而言,它一样存在“社会契约”性。
一个具有强烈“社会契约”属性的协议,就是一个“稳定协议”。
还是得从一点哲学角度来思考。
让我问你一个问题,
谈判何时结束?
乍一想,答案似乎不难回答,应该是我们完成谈判目标的时候,不是吗?
那似乎谈判结束的标志就是你合同纸面上签字笔迹还没干的时候,就是款项到账(或货物到仓)的那一刻。
可是,你真的觉得,合同签了,钱收到了,货收到了,这件事儿就结束了吗?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建立在“契约精神”之上,毋庸置疑。
为了完成交易,人们创立了“契约”这个东西,它代表一种规则,人们都要尊重它。
而讽刺的是,人的天性是在面对“利益”的时候,倾向于选择竞争,不在乎规则,因为在两个竞争的人类面前,弱者才在乎规则。
这个天性的原理,来自管理学中的一个名词,叫做人性定理,即主体人自我肯定原理,简言之,个体生命的最高原则是利己。
即便如此,人还是要建立“契约”,因为人有强弱,为了保护弱者,国家机器强行介入,来保证契约的合法性。
从而,产生了所谓的“合同”,以及所谓的“合同法”。
那么有了法律保护的“契约”之后,“契约”就真的牢靠了吗?当然不是,否则这个世界上就没有“毁约”这件事儿了。
如果没有“毁约”这件事儿,也就不会看到上百页的合同了,因为如果你仔细去看,合同里大部分的话,都是在说,如果你没有按照承诺履行合同,你会有什么后果。
即便如此,你还是会经常“毁约”。
事实上,“毁约”就是协议的一部分,在签署协议之前,大家都心知肚明。
因为谈合同时的一切因素都不是固定的、永久不变的,随着周遭环境的变化,合同的谈判基础可能会变得和当初大相径庭。
从这个逻辑上来看,实际上我们签署的“纸质合同”,仅仅是所谓的“经济契约”,它属于“契约”的狭义属性;
而“社会契约”完全不同,它属于“契约”的广义属性。
“经济契约”需要探讨的是严谨、事无巨细的条款,是“丑话说在前”的意思;
“社会契约”探讨的是如何让协议双方能够自主地、无需强迫的,把协议坚持下去,是“契约精神”的意思。
如今大部分人都误解了“契约精神”的本意,很多人都认为所谓“契约精神”,指的是人们应该尊重之前签署的协议条款,按合同办事;
其实不然,“契约精神”恰恰指的是,双方即使没有一纸协议的约束,依然能够把谈判协商的结果,完美的执行下去的“精神”。
如何让一个协议经久不衰?
它需要强烈的“社会契约”属性。
那么,带有强烈“社会契约”属性的协议,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协议呢?
“谈判永不结束!”
作者:桔梗,来源:谈判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