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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放弃或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应该顺延还是重新招标?
2025年02月13日 10:06   浏览:1607   来源:采购经理人

学海无涯,对采购工作研究的越深,发现自己越无知,好多之前认为很简单的事情,仔细研究之后才发现如此的纷繁复杂。虽然从事采购工作十余年,但越来越觉得自己像小白。关于顺延或重新招标在研究一番之后,自己有了一些想法,不知对错,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概念

首先要简单的明确一下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阶段,防止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容易搞混:

(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之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在评标报告中载明。

(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至合同签订之前,在中标候选人中产生。

(三)国有企业的中标候选人需要公示,政府采购的中标候选人不需要公示。

二、在“中标候选人”阶段,第一名放弃或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二)我对法律条文的一些理解

1.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形,分别为:

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2.对各种情形的理解

1)为什么强调“排名第一”

因为如果没有异常情况的话,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就是中标人,对于其他中标候选人,如果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出现第一名被投诉的情况,一般不会与本项目后续工作产生关系。

2)主动放弃中标

因此时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邀约邀请、邀约、承诺三个合同订立的环节并未完成,所以在法律中除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之外,没有其他明确可以执行的罚则。

但在此时放弃中标,会给招标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显失公平的对其进行惩罚的不可偏离条款,招标人就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执行罚则。

对于比较重大的项目,或供应商关系比较复杂的项目,建议加大此项条款的惩罚力度,比如:与新中标人之间的补差价(多补,少不退)、招标人重新招标所花费的成本、因重新招标带来的损失等等。

对于比较重大的项目,加大惩罚力度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供应商比较复杂但并不重大的项目,为什么要加大惩罚力度呢?因为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第一名投标报价10万,第二名投标报价50万,公示发出之后,第一名和第二名坐在一起商议,第一名放弃中标,第二名给第一名10万,这样两家都占了便宜。

3)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是谁都不愿意的事儿,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一般各自承担损失。

4)关于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必须有不可偏离条款明确的规定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才可以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需要什么时候缴纳,我目前没有查到明确的法律条文。较多的做法是中标后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果金额不足的话再进行补缴,这种做法的缴纳时限是合同签订之前。但也有一些项目是合同签订之后再缴纳履约保证金。

个人比较喜欢第一种做法,因为合同签订就意味着本次采购活动完全结束,之后的事情都按照合同法的约束进行,合同法并不如招投标领域的特别法规定的更加详细,很多情况不容易找到处理依据。

5)违法行为

本条第1款中(4)和第(5)点的“违法行为”是两类不同的行为,第(4)点中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比如:行贿受贿;第(5)点中的违法行为指的是“违法行为导致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比如:被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招标人选择进行重新评审,那么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需要进行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明确写明了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确认,但其他情况需要进行甄别,比如存在上面说的行贿受贿行为,那么肯定要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

6)顺延还是重新招标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三、本人对顺延或重新招标的一些看法

根据本文第一点所列的法律条文,当第一名放弃或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有两种处理方案,顺延第二名或者重新招标。但我的一些想法与其不太相符,不知对错,请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我认为单纯的顺延或重新招标的做法均有待商榷。

其次:单纯的从理想主义出发,重新招标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我认为尽量不要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损害了招标人和良好的投标人的共同利益。

对于招标人来说损失了时间甚至损失了商机,重新招标还可能带来更高的采购价格。理想上,重新招标时供应商在都知道了第一次的报价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有较大可能低于第一次,但现实中重新招标加大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几率,最终的价格可能会高于第一次的价格。

对于良好的投标人来说,特别是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来说,确实不公平。价格都已经血拼一次了,还要再血拼一次,难以接受;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等相关人员都已经看过投标方案了,此时重新招标存在较大泄漏投标人投标方案的几率。

最后:单纯的顺延存在较大的漏洞。很多价格分的计算方法都是以投标人的报价为计算基数的,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价格分计算方式,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或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那么是有很大可能会影响到价格分的;还有一些评审项是用显性或隐性的排名方式进行打分的,如果第一名放弃中标或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那么会对其他投标人的得分产生影响。所以当第一名放弃中标或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此时的第二名也许并不是真正的第二名。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第一名放弃中标或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首先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评审标准进行甄别,筛选出客观评审项、显性或隐性排名的评审项、其他分值必然变动的评审项,然后由评标专家独自进行重新评审,对于需要进行分值修改的评审项,需要详细说明修改理由,最后由评标委员会重新出具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其余投标人均与本项目的需求差异较大,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但本文第一点所列的法律条文并不支持,仅为个人看法。


作者:陈国强,来源:采购管理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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